这起诉讼的原告,是湖南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其在湖南、陕西、浙江、江西、广西、山东、河北、江苏等14个省级市场,拥有大中型门店400多家,经营面积10多万平方米,总资产近10亿元,年销售额近30亿元,员工1.8万多人。“老百姓”商标是该公司的注册商标,2005年2月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2011年5月,“老百姓”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据湖南老百姓公司介绍,随着“老百姓”品牌价值的不断提升,各种假冒侵权和山寨“老百姓”的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去年5月,他们的调查人员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到被告的经营场所,以20元的价格购买了“头孢拉定胶囊”两盒,并现场取得盖有老百姓大药房字样印章的销售凭证。
湖南老百姓公司随后起诉至市中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万元,赔偿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3040元,在当地知名报刊消除影响,承担诉讼费用。
被诉药房主动更名
被告的我市这家“老百姓大药房”店主陶某某颇为委屈。他说,自己是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他分别于2010年4月15日领取了药品经营许可证、2010年4月27日领取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是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不存在违法行为。
据陶某某介绍,在登记企业名称时,曾向工商机关提供过包括“老百姓”在内的十个企业名称,用“老百姓”作为企业名称,主要是考虑药店是为了解决当地居民生活所需,是为老百姓排忧解难的。
至于“老百姓大药房”突出使用,陶某某介绍,这种方式是相关部门统一规划的,整个盐都区的药房都是这种使用方式。另外,他使用“老百姓”作为名称,是经工商机关合法核准的。
就在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今年4月16日,工商部门核准,陶某某经营的这家老百姓大药房变更名称。
判决“山寨”药房侵权
市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陶某某在其经营场所突出使用“老百姓大药房”字样,不仅是企业名称使用方式,也是一种商标性使用方式。原告作为药品连锁公司,不排除将来在盐城地区开拓市场,此时仍需考虑混淆的可能性。因此,陶某某在其经营场所突出使用“老百姓大药房”字样,构成对原告公司“老百姓”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于被告陶某某认为其突出使用“老百姓大药房”这种方式是相关部门统一规划的,整个盐都区的药房都是这种使用方式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陶某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使用方式是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的,即使该种使用方式经过有关部门统一规划,也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
但法院也认为,本案中,陶某某注册成立老百姓大药房,主观上并不具有攀附“老百姓”注册商标商誉的故意,因此该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被告陶某某在其经营场所突出使用“老百姓大药房”字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老百姓”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于被告已变更企业名称,因此判决停止侵权已无必要;考虑到原告尚未在盐城地区开拓市场,被告陶某某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不会给其造成实际的损害,故陶某某只需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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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大药房推行执业药师远程审方一年后,全国连锁药店行业也都纷纷表示准备积极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