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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DA:不得强迫药店接受指定追溯服务!

2016-09-28 14:06:57药店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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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此次的《意见》最终稿进一步明确了2016年新版GSP中所提到的建立药品追溯体系。“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9月27日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最终稿。

  早在2016年4月28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追溯体系的意见(征求意见稿)》,2016年5月23日为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

  此次的《意见》最终稿进一步明确了2016年新版GSP中所提到的建立药品追溯体系。“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意见》中有以下四点和药品流通、零售行业相关:

  1.“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起食品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实现对其生产经营的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在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相关产品、查寻原因。”

  2.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其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要求对各项活动进行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以保证药品、医疗器械购进、养护、出库、运输等环节可追溯,并按规定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有效管理。

  3.鼓励信息技术企业作为第三方,为生产经营者提供产品追溯专业服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接受指定的专业信息技术企业的追溯服务。

  4.鼓励行业协会组织企业搭建追溯信息查询平台,为监管部门提供数据支持,为生产经营者提供数据共享,为公众提供信息查询。

来源:药店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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