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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城镇居民医保每人每年提至310元

2012-07-26 11:13:56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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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云南省政府公布《医药卫生体制2012年工作任务安排》,明确各项医改计划实施至明年3月底完成。成年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1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240元,个人缴费70元;特殊困难居民由政府全额补助。

  昨日,云南省政府公布《医药卫生体制2012年工作任务安排》,明确各项医改计划实施至明年3月底完成。其中,要求各地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这将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病人的后顾之忧。

  私人诊所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明确提高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成年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1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240元(中央财政补助156元,地方财政补助84元),个人缴费70元;特殊困难居民由政府全额补助。学生、儿童(含新生儿)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7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240元以上(中央财政补助156元,地方财政补助84元),个人缴费30元,困难学生由政府全额补助。

  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90元以上,其中,人均财政补助240元以上(中央财政补助156元,地方财政补助84元),个人缴费50元。

  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全额资助540万人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25个边境县(市)边境一线以村委会为单位的农村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救助病种限制和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

  进一步提高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发生的应急医疗救治费用。

  影像检查结果同等级医院要互认

  各地政府要采取购买服务方式,逐步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比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所有零售药店均应配备销售基本药物,患者可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

  健全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确保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主体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

  争取今年内在全省实现患者就医“一本通”和同等级医疗卫生机构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

  对基本药物中的独家品种、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基本稳定且市场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实行统一定价。探索建立短缺药物监测机制,对用量小、临床必需的紧缺品种可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

(责任编辑:王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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