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进一步推进优化“药房协管”的几点思考
开展“药房协管”工作,是探索医药管理新机制的一种尝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离广大群众的希望和上级的要求尚有距离。如何进一步完善药房协管工作,彻底解决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3.1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
在财政供养不能到位的情况下,药房协管只能是一种过渡方式。目前区财政对医院的经费补助为每人每年16 000元,卫生院由各乡镇(街道)依据财力补助(数额更少)。医疗卫生事业是造福人民的事业,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如何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让医务人员安心从事医疗卫生工作,不再为医院的生存和发展担心,作为政府是应该思考的。
3.2建议将“药房协管”纳入《政府采购法》中
2006年苏州市纠风办出台了《关于在乡镇卫生院全面实施药房协管工作的意见》的文件,全面推广此项工作。在苏州地区正式按《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组织实施,采购信息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目前在具体操作方式上,国家尚未将其纳入到政府采购法中。
3.3三个原则必须为药房协管所遵循
第一是医疗安全原则。药房协管要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证临床用药的安全、及时、有效。第二是让利群众原则。要坚决将降低的采购成本尽可能让利于民,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同时严格执行当期全市药品政府采购后公布的临时最高限价。第三是诚实守信原则。药房协管必须做到诚实守信,做到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各医疗单位不得指定协管医药公司,不得以任何借口、方式利用药房协管牟取部门或个人利益。
总之,实施药房协管对卫生系统自身来讲是一次重要的机遇。卫生系统给合开展药房协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医德医风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医技水平,切实改善服务态度,更好地履行医务工作者的职责,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团结奋斗,开拓创新,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不断开创全区卫生工作新局面,确保“十一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为实现“两个率先”和富民强区的目标作出应有贡献。
(实习编辑:周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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