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发布2007年第3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8]5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署,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规范药品广告发布秩序,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辖区内药品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并及时发布了违法公告。
本期公告汇总期间,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等方式通报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共计16378次;陕西、辽宁等省共撤销75个因严重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宣传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见附件)。
根据《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测到的违法情节严重、违法发布广告频次高的药品广告进行了汇总,现予以发布。
一、吉林本草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心舒胶囊”,其功能主治为 “行气活血、通窍、解郁。用于冠心病引起的胸闷气短,心绞痛”。该药品为处方药。该企业擅自在大众媒介上发布广告,并宣称“服用心舒胶囊,告别心脏病……服用心舒胶囊2-3个疗程,心脏功能恢复正常,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等心血管疾病被治好”等。广告中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青蒿喷雾剂”,其功能主治为“清热解毒,化瘀止血,消肿止痛。用于大肠湿热所致炎性外痔,血栓性外痔”。该药品广告宣称 “30分钟止痒止痛,1小时消肿,8-10天肛门肉块、痔核开始干瘪”等。广告中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浙江杭康海洋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海蛇胶囊”,其功能主治为“补肾宁心,化痰安神”。该药品广告宣称“为脑萎缩、老年性痴呆、脑瘫、帕金森、脑中风癫痫患者获救良机”等。广告中对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沈阳绿洲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骨筋丸胶囊”,其功能主治为“活血化瘀,舒筋通络,祛风止痛”。该药品为处方药。该企业擅自在大众媒介上发布广告,并宣称“……颈椎病吃药才两盒,又能开车了;驱除骨血栓,为您科学换骨”等。广告中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五、吉林省辉南天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前列消胶囊”,其功能主治为“清热利湿。用于前列腺炎属下焦湿热证者,症见:尿频,尿急,尿涩痛,小便淋漓不尽,腰膝酸软等”。该药品为处方药。该企业擅自在大众媒介上发布广告,并宣称“是我国首个能够清除前列腺腺毒的药物,其独含的腺核溶解酶从内部软化崩解腺毒,恢复男性功能,全面治疗前列腺疾病”等,广告中不仅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而且还编造产品作用机理,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六、陕西省科学院制药厂生产的“甘露聚糖肽口服液”,其适应症为“用于免疫功能低下,反复呼吸道感染,白细胞减少症和再生障碍性贫血及肿瘤的辅助治疗,减轻放、化疗对造血系统的副作用,用于慢性乙型肝炎患者”。 该药品广告宣称“一般患者服用3-5个疗程,临床症状基本消失,瘤体逐渐萎缩,是危、重晚期肿瘤患者首选药”等。广告中对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七、青岛海尔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海名威牌海麒舒肝胶囊”,其功能主治为“化痰散结,利水排毒。用于痰浊蕴结所致肋痛,痞块,腹胀,纳少,恶心,乏力等症。也用于肿瘤放化疗后有上述表现的辅助治疗”。该药品为处方药。该企业擅自在大众媒介上发布广告,并宣称该产品为“治疗乙肝的首选,乙肝”大三阳“患者全部转阴,乙肝”小三阳“患者完全康复”等。广告中对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利用患者的形象为药品功效做证明,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八、吉林永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制冠心软胶囊”,其功能主治为“活血化瘀。用于心血瘀阻之冠心病、心绞痛”。该药品为处方药。该企业擅自在大众媒介上发布广告,并宣称“新型中药,可替代心脏手术”等。广告中对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九、青海金诃藏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七十味珍珠丸”,其功能主治为“安神,镇静,通经活络,调和气血,醒脑开窍”。该药品为处方药。该企业擅自在大众媒介上发布广告,并宣称 “7天仅一粒,轻松治心脑”等。广告中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十、山西创隆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通络止痛胶囊”,其功能主治为“清热利湿,通络止痛。用于湿热阻络型痹症引起的关节肿痛,肢体沉重,活动不利的辅助治疗”。该药品广告宣称 “2-3天止痛,30天关节自主活动,3个月中度患者即可停药”等。广告中利用专家的名义为药品功效作证明,并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大对药品广告的监测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药品广告,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并按照《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法发布广告企业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要按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严重违法广告所涉及的药品采取暂停销售等行政强制措施,对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要坚决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要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识别违法药品广告的能力。
(实习编辑:朱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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