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 2010年 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工作。2011年11月正式出台了《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 在第九届中国医药营销新锐论坛上,广东省物价局评审中心黄向红主任对此规定进行解读。
广东省物价局评审中心黄向红主任
药品成本是药品政府定价的重要基础,价格是价值的市场体现,探索健全药品成本价格监测方式,建立科学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黄向红介绍,《价格法》、《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规定,药品政府定价要综合考虑起合理生产经营成本、利润,同类药品或替代药品的价格,必要时要参考国际市场同类药品价格。对已制定并公布的政府定价,根据要实际流通差率、市场供求变化等进行调整。
出厂价格调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开展价格调查工作的重要形式,负责对在我国境内生产或进口分装药品实际出厂价格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行为,调查时限一般为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黄向红认为,出厂价格调查是为价格主管部门与在深入了解企业基本沟通,相互交流的平台。价格主管部门在深入了解、经营状况的同时,向企业宣传药品的同时管理政策,听取药品企业相关建言献策,拓展工作思潮。
出厂价格查某程度上掌握了源头价格,反映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丰富了以往中标价格,市场流通购销价格为主要内容的评审基础信息,为药品政府定价提供的参考依据。
通过对比药品出厂价与中标价、现行最高零售价格,结合与药品流通差价率的有关药品价格制定和调整的幅度。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对零售环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经营者应将自主确定的药品最小零售单位含税出厂价格,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报送至制定的药品价格信息系统。
黄向红建议制药企业在药品自主定价时,要加强与定价部门的沟通,对药品原材料、成本异常情况,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或者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药品定调价格的程序和要求,提出药品定调价诉求,使药品价格保持企业相对合理的利润水平,同时促进药品政府定价更加科学、合理。
据39健康网编辑了解,发改委价格(2012)693号文规定:对不按规定药品价格信息,或出厂价于中标价格差距过大,有关部门不公布在医疗机构的零售价格,并及时将有关部门当地药品招标采购机构,建议取消其中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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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6年,我国药品价格监督体系开始逐步构建,至今已基本构建并完善,我国初步建立了一套教委完善的药品价格监督体系。
39健康网(www.39.net)专稿,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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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医药代表主动与记者联系,向记者披露了一般药品从出厂价一直到消费者手中时的零售价的定价潜规则:出厂价×5×1.15=零售价,而这个最终零售价全部都经过了当地物价部门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