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医生 找医院 查疾病 症状自查 药品通 健康笔记

湖南胶囊缺说明被判10倍赔偿

2011-05-13 01:50:00新浪中医
栏目关注:
核心提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民对“假一罚一”并不陌生;但可能并不是每个人都知道,《食品安全法》还有“损一赔十”的规定。记者昨日获悉,雨花区法院近日就依据该法宣判了湖南省首例食品安全十倍赔偿案,一家药店被判退还市民黄平国货款353元并赔偿3530元。<br>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民对“假一罚一”并不陌生;但可能并不是每个人都知道,《食品安全法》还有“损一赔十”的规定。记者昨日获悉,雨区法院近日就依据该法宣判了湖南省首例食品安全十倍赔偿案,一家药店被判退还市民黄平国货款353元并赔偿3530元。

  昨日,黄先生告诉记者,他是6月3日拿到的判决书,目前此案仍在上诉期,“我的10倍赔偿还没有拿到。”

  投诉果选择诉讼之路

  黄平国告诉记者,2009年12月10日,他在益丰大药店长沙左家塘分店,以每瓶90元的价格购买了4瓶“康琪壹佰芦荟软囊”,合计金额360元,优惠了7。2元实际支付了353元的费用。

  黄先生回忆说,他买的这些产品是准备给妻子和亲戚食用的。“在给妻子食用前,我想查询一下产品的相关知识。”结果上网后黄先生得知卫生部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2009年第一号公告宣称,“芦荟产品中,仅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用于食品加工生产,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婴幼儿慎用字样’……”黄先生赶紧去看自己购买的产品,结果发现这些商品并没有依法标注这些字样。

  “所以我认为这种商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和法定要求的食品。”黄先生在向药店和生产商投诉果的情况下,选择了诉讼之路,将湖南益丰大药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长沙左家塘分店告上了法庭。

  不符食品安全标准赔十倍

  5月25日,此案在雨花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在庭上,黄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其货款353元并依法赔偿35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芦荟软胶囊产品并未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被告明知其经销的芦荟软胶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销售给原告,依法应当退还原告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

  法院遂判决湖南益丰大药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长沙左家塘分店退还黄平国货款353元并支付赔偿金3530元。

  据了解,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其中第96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损一赔十”的法律制度——“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是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后,我国第二次以法律形式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以上内容仅授权39健康网独家使用,未经版权方授权请勿转载。)

(责任编辑:来慧丽 实习编辑:朱燕梅)

39健康网(www.39.net)专稿,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

39健康网专业医疗保健信息平台 优质健康资讯门户网站  

中国领先的健康门户网站,中国互联网百强,于2000年3月9日开通,中国历史悠久、规模最大、拥有丰富内容与庞大用户的健康平台。多年来,在健康资讯、名医问答、就医用药信息查询等方面持续领先,引领在线健康信息,月度覆盖超4亿用户。

健康资讯推荐
特别策划
热门问答更多
推荐医院更多
举报/反馈
链接地址:*
举报内容问题:*请选择举报类型
原创文章链接:
其他理由:
更多问题及建议: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