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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医院回款不及时 药企可维权!

2016-09-28 12:20:3239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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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根据短缺药品的供应情况,将其分成三类:一类短缺药品是指连续6个月及以上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二类短缺药品是指连续3个月及以上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三类短缺药品是指连续1个月及以上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

  9月23日,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官网发布《辽宁省以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为突破口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一文。此次该平台发布这篇报道,辽宁经验颇有示范作用。

  据了解,辽宁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政府采购中心,依托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研发、设计了辽宁省短缺药品监测预警系统,5月份正式上线运行。

  根据短缺药品的供应情况,将其分成三类:一类短缺药品是指连续6个月及以上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二类短缺药品是指连续3个月及以上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三类短缺药品是指连续1个月及以上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

  辽宁经验有4大看点

  值得注意的是,打击恶意控销、涨价断货成为主要手段!与此同时,辽宁卫计委表示,对于医院回款不及时的行为,药企可以维权。

  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须按中标价格或与医疗机构议定的价格及时、足额供货。

  如发生擅自涨价或通过控销手段不能及时、足额供货的,一经查实,将纳入辽宁省医药购销诚信不良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对于医疗机构药款结算不及时的行为,药品生产(经营)可通过正当手段维权,但不得采取药品断供措施,否则将同样视作违约;要求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过程中要及时结算药款,因拖欠药款导致药品无法采购的情况,不能视为药品短缺。

  对于药款结算不及时,影响药品正常供应的,将追究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同样纳入辽宁省医药购销诚信不良记录。

  辽宁经验中的三维监测同样值得关注。

  1.建立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短缺报告预警制度。

  对于生产企业如出现原料短缺、企业生产线改造、药品GMP认证或调整生产品种等原因导致药品不能正常供应的情况,辽宁省要求生产企业至少提前30天向省卫生计生委报告,以便提前预警。

  2.建立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短缺监测预警制度。

  发挥药品经营企业对于药品短缺感知敏感度较高的优势,在华润辽宁医药有限公司等配送网络覆盖面广、市场份额较大的经营企业建立了20个药品短缺监测哨点,如出现药品供应量不足、供应不及时、不能及时足量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等情况,要求各短缺药品监测哨点要及时将本企业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经营的短缺药品信息填写监测哨点短缺药品信息表,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前报至省卫生计生委。

  3.实行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直报制度。

  各级医疗机构按属地将短缺药品信息填写完整上报辽宁省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平台,短缺药品信息应包括中标流水号、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短缺原因及短缺时间类别等内容。将省属医疗机构纳入所在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同时,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选择了15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短缺药品监测点,包括6种类型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全省短缺药品监测预警系统和15个监测点,建立起了点面结合的立体短缺药品信息直报体系。

  辽宁经验有何成效

  39医药君了解到,从5月份以来,已经开展4轮调查,涉及药品生产企业105家、经营企业37家,并对8家药品生产企业、2家经营企业进行了约谈,绝大多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积极配合,均表示尽快纠正违规涨价、不供货、网下供货等行为,保证按中标采购价及时供货;属于医疗机构回款不及时等方面的原因,对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下达整改通知。

  通过近半年来的运行,在加强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建立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的预期效果:

  一是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初步建立。

  二是对于医疗机构的药品短缺预警服务开始建立,并实行按季度预警。

  三是药品购销行为进一步规范。通过调查、约谈,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履约意识有所提高,擅自涨价、恶意控销等现象有所遏制。

  四是建立药品购销的公平市场环境。通过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建立双向引导、管控机制,购销双方职责对等、明晰,一旦违约查实,同样都纳入辽宁省医药购销诚信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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