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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反垄断法》 他们仨惹恼了发改委

2015-11-04 10:17:3739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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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期,国家发改委根据举报,对四川、浙江两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称卫计委)在药品集中采购中,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时隔2个月之后,药品招标再遇拦路虎

  近期,国家发改委根据举报,对四川、浙江两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称卫计委)在药品集中采购中,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调查。

  事实上,这已不是今年发改委第一次与卫计委就药品招标一事发表不同意见。据39健康网了解,早在8月底安徽蚌埠卫计委就被发改委点名整改。

  2015年作为药品招标政策大年,各地纷纷出台不同的招标政策,难免各级主管部门会意见不一,39健康网会持续关注此事。

  四川

  违反《垄断法》

  第三十三条第四项所列“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本地商品运出”

  第三十四条所列“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一是2013年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对医疗机构采购本省药品比例进行考核,对未达到比例要求的采取一定惩罚措施;

  二是在2014年药品挂网采购中,禁止全国均未挂网/中标的外地药品挂网,而相同条件下的本地药品可以参与挂网,限制此类外地药品进入本省市场;

  三是在2015年8月份公布的《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分类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中,通过经济技术标评审中给本地企业额外加分、本地企业可以不占指标单独入围商务标评审等方式,重点支持本地药品生产企业参加双信封招标。

  上述做法妨碍了商品在地区间的自由流通,破坏了外地和本地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整改

  四川省卫计委重新发布了2015年药品集中分类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取消涉及地方保护的规定;允许2014年未挂网的药品生产企业,参加2015年药品招标采购,并将在2015年实施方案公布执行后,立即对2013年药品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删除采购本省药品占比的考核要求。

  浙江

  违反《垄断法》

  第三十四条所列“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二条所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为。

  一是在《浙江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实施方案》和《2014年浙江省普通大输液集中采购方案》的经济技术标评审项目中,专门针对本地企业设定“浙江省应急储备定点品种”、“浙商返乡投资新建药品生产企业”,“省级政府技术创新综合试点企业”等加分项目,外地企业无法获得此类加分,使外省企业无法获得与本省企业平等的加分机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省企业同本省企业的公平竞争。

  二是第二批采购将招标范围限定为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有历史交易记录的产品,即2010-2011年的中标企业和中标产品,导致之前未中标企业及其他药品生产企业和新产品无法参与此次采购。

  卫计委指出,上述做法限制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

  整改

  浙江省卫计委将在本轮招标标期结束后(2016年5月20日),开展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纠正限制投标企业和投标产品以及对外省企业设置歧视性指标的做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两省落实整改措施,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安徽蚌埠

  违反《垄断法》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要求。

  8月26日,国家发改委向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建议安徽省责令蚌埠市卫计委改正相关行为,并对本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是否还存在其他违反《反垄断法》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从总体上予以清理和规范。

  蚌埠市卫计委4月10日发布的《蚌埠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单品种带量采购询价公告》中,不仅规定了30种药品的品种、规格和剂型,还直接确定了生产企业,排除和限制了同种药品不同生产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利于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价格。

  值得注意的是,之后蚌埠市卫计委方面回应称,发改委来函部分情况属于片面论断。

  整改

  发改委建议:

  一是在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得对本地和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要求和评审标准,不得对本地和外地经营者中标的数量进行限定;

  二是对可以形成市场竞争的药品,在采购中不得指定具体的药品生产企业;

  三是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之前药品集中采购中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后果。

  发改委指出,药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促进药品市场价格合理形成和优胜劣汰,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虚高价格、整顿购销秩序,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继续密切关注医药领域的公平竞争问题,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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