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笔者从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获悉,该县坝仔镇“健康药店”店主黄冠现,将非药品冒充药品出售。日前被该院一审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
2012年10月间,被告人黄冠现听说河南亿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高效筋骨康”疗效好,便按包装盒中的电话与一个自称“王琦”的人联系上,先后以每瓶10元的价格分12次从“王琦”处购买到2200瓶“高效筋骨康”、100瓶“高效咳喘康”胶囊丸。之后,黄将买来的“高效筋骨康”、“高效咳喘康”放在自己经营的“健康药店”内,并以每瓶15至18元的价格进行销售。
2013年4月3日,翁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翁源县公安局联合执法检查时查获上述假药。经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高效筋骨康”以及“高效咳喘康”胶囊均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和“未经批准生产”的假药。
翁源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黄冠现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没有对药品合法性和质量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便购进药品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黄冠现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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