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对于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将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实施重点监管。该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8月16日《新京报》)
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近几年呈现频发态势,去年全国收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数量85.28万份,同比增长23.08%,今年的“毒胶囊”事件更是令社会震惊。针对药品、医疗器械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督促和警示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增强全社会监督合力,无疑值得期待。
不过,任何黑名单都不是一“黑”就灵,其效果好坏完全取决于制裁的力度强弱。与公众期待相比,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更像是只“没牙老虎”。从此次发布的管理规定来看,被纳入黑名单的7种行为中,除了“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以及“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等三种情形,有限期不得申请行政许可、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其余行为均未有实质性的处罚手段。而现有的“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责令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等措施,根本就是无关痛痒。
同时,向社会曝光的效果也是十分有限的。毕竟,唾沫星子淹不死人,对于黑名单上榜者来说,他们的骨子里早没了道德的血液,根本就不怕被千夫指。况且,林林总总的黑名单,老百姓不可能一一记住,更不可能去药店买药时,还要拿着网上打印出来的黑名单挨个甄别。更重要的是,公众对于无良药企缺乏约束力。倘若一些企业对黑名单无所畏惧,甚至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抑或是换个马甲,注册个新的公司另起炉灶,公众生命财产很难避免问题药品的威胁。
要想药品安全黑名单“老虎发威”,就必须给它一副钢牙,建立一系列完善的监督约束机制。对于上榜者,根据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重点监管、限期停业、终身禁入等处罚。同时针对近年来药品质量事件中暴露出来的罚款惩治力度不够、药害救济赔偿渠道不畅等问题,黑名单制度不妨充分考虑,完善监管、堵塞漏洞,切实提高威慑力。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曾提出,药品安全黑名单通报同级发改、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供其在产业规划实施、招标采购、行政审批、进出口管理、金融信贷等相关决策时参考。但在正式发布时,这一条规定被删除,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黑名单资源共享,建立群防群治机制,或许存在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难度,却是提高违规成本的一大良方。建议政府部门统筹协调,通过顶层设计推动药品安全黑名单在更广阔的领域发挥威力。
最后,药品黑名单不能“灯下黑”,只针对违规企业,让失职监管者置身事外,某些部门人员的权力寻租也是药品乱象的重要推手。让这些失职、渎职人员的问题和处罚也曝曝光,有助于强化黑名单的治乱效力,倒逼职能部门当好看门人的角色。
(责任编辑:王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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