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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缺斤少两”是潜规则?

2009-06-23 08:33:0039健康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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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办法

  单件装量允许部分短缺

  17日,记者先后联系了质监、药监等相关部门。

  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计数这块的规定是,计数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小于等于50的,不允许出现短缺量;如果大于50的,允许短缺量是1%。而定量包装商品(按照计量法的规定)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上述规定的允许短缺量。而涉及到批量抽查时,要求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上述人士称。

  同时,该人士表示,药品属于特殊商品,还得看药监部门是否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和规定。17日,记者联系到了省药监局方面,但截至发稿,仍未得到一个确切的答复。

  记者还从网上查到了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最低装量检查法”,里面确实有规定:“标识装量20克以下的固体、半固体、液体制剂,每个容器装量应不少于标识装量的93%,而平均装量的话,应不少于标识装量。”照此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药品也是部分允许“缺斤短两”的。

  消协质疑

  损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但是,长春市消协方面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消协工作人员表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标识为300粒一瓶的药,却少8粒,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协工作人员认为,即便是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条件下的“短缺”是具有合规性,但厂家有义务标识类似的提醒:“本品装量、含量按规定允许在怎么一个范围内浮动。”否则就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有权提出索赔。

(实习编辑:吴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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