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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与上海市人民政府签署食药安全监管战略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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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合作协议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四个最严”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积极支持上海市在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为全国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016年3月2日下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井泉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市长杨雄签署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战略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签署前,双方举行了会谈。

  合作协议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四个最严”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积极支持上海市在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为全国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会谈时,毕井泉表示,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总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愿与地方政府密切合作,共同守护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上海市食品药品生产研发能力强,监管基础好,在检查员技术职务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很好的探索,为全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起到了积极示范效应。协议签署是双方深化合作的重要标志,希望上海市在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机制等方面继续出经验、带好头、做榜样。杨雄表示,两会前夕双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充分体现了总局对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上海市人民政府一定认真履行合作协议,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和制度,切实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出席了上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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