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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新规:四种情形取消药店定点资格

2014-05-14 10:42:32新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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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近日下发通知:一经查实用社会保障卡购买保健品、化妆品等非药品类物品等四种情形,一律取消药店定点资格,被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定点资格。  

  近几年,乌鲁木齐药店劲刮“超市风”,保健品、化妆品、日用品等均摆上货架,用医保卡买日用品,市民也早已见怪不怪。但此举影响了医保基金的安全,损害了参保人群的利益。

  5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下发通知:一经查实用社会保障卡购买保健品、化妆品等非药品类物品等四种情形,一律取消药店定点资格,被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定点资格。  

  今年4月份,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局长座谈会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局长杨勇曾表示:对定点药店把医保卡变“购物卡”行为将严惩。自治区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的通知》,对此进行了明文规定。

  据悉,以往如此“禁令”只做规定,没有针对这样的行为专门下发通知;而且在惩处上,往往有整改的宽限,但是这一次惩处将会更加干脆利落,通知明确:一经查实用社会保障卡销售保健品、化妆品等非药品类物品的,一律取消定点零售药店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开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对其违规费用不予支付。

  通知还规定:定点零售药店不得诱导参保人员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进行有奖销售、销售积分卡、馈赠等促销活动;不得“留压”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进行先拿药事后输机结算。已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含连锁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将未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挂靠在定点零售药店或“留压”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为其售药,一经查实,取消其定点资格。被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定点资格。

  对新申请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也将严格把关审批,经营保健品、化妆品等非药品类物品的零售药店绝不纳入定点范围。

  此外,社保部门将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同时将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指定专人负责,接受群众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对举报人将按规定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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