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的《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我国拟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将因严重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负责人员等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黑名单”范围包括:
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
公布的信息内容包括:
1,违法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的信息,以及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等。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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