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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曝光20起违法医药广告典型案件

2013-09-12 09:10:00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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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据工商总局广告司监督处处长江雁明介绍,案件涉及的广告形式有电视广告、广播广告、报纸广告、互联网广告以及印刷品广告,涉及的商品类别有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及化妆品,涉及的违法主体有医疗机构、咨询企业、网络公司、广告代理公司、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网站开办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1日在京召开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新闻通报会,公布了20起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医药广告案件。工商部门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单案罚没款最高达126万元。

  这20起案件是:南充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发布违法医药广告案,荆门电视台发布违法医药广告案,镇江市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医药广告案,义乌市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医药广告案,常德广播电视广告公司发布违法医药广告案,青岛市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临澧县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医药广告案,青海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化妆品广告案,云南电视台发布违法保健用品广告案,武汉人民广播电台发布违法医药广告案,吉林市域之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广州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医药广告案,北京德胜门中医院互联网虚假宣传案,长春九龙泌尿外科医院互联网虚假宣传案,成都君康医院有限公司互联网虚假宣传案,上海易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互联网虚假宣传案,北京索麦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发布互联网违法医药广告案,潇湘晨报社发布违法医药广告案,无锡报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药广告案,上海百问堂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印刷品虚假宣传案。

  据工商总局广告司监督处处长江雁明介绍,上述案件涉及的广告形式有电视广告、广播广告、报纸广告、互联网广告以及印刷品广告,涉及的商品类别有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及化妆品,涉及的违法主体有医疗机构、咨询企业、网络公司、广告代理公司、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网站开办者。违法表现有: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扩大功能主治及适用范围,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医疗广告宣传禁止出现的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等内容,利用患者、专家的名义或形象作证明,保证治愈;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广告夸大产品功效,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宣传治疗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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