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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零售药店新规范11月1日起实施

2013-08-28 09:29:43新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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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推荐性地方标准《零售药店服务规范》已于7月31日发布,并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记者今天(8月27日)从沪质监局月度新闻发布会上获得的信息。

  推荐性地方标准《零售药店服务规范》已于7月31日发布,并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记者今天(8月27日)从沪质监局月度新闻发布会上获得的信息。

  据介绍,该地方标准广泛征求本市主要药品零售连锁公司和大型零售药店意见,参考了协会历年制定的行业规范和自律守则,以及本市大型零售药店和零售连锁公司的服务手册,并对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和国家商务部《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有关条款要求,借鉴国内外药品零售行业相关标准或规程,兼顾本市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而成。

  标准对服务环境、设施设备、营业人员、现场管理、服务要求、投诉处理、信息管理、安全防范及突发事件处置等八个方面作了统一规定,标准适用于本市所有零售药店,大商场中的OTC零售药柜也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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