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华北制药(600812.SH)发布公告称,其母公司华药集团与其子公司维尔康公司被美国法院裁决,在美涉及维生素C垄断一案,需承担的损害金额为5410万美元,原告要求中国被告企业根据美国法律支付3倍于损害金额的赔偿,赔偿金额为1.62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0.09亿元。维尔康公司决定在收到正式判决文件后启动上诉程序。
华北制药维生素C垄断一案引起多方关注。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认为,美国法院该决定显失公正,无法令人接受。首先,华药集团不是也从来不是维生素C分会的成员,且从未涉及本案中的有关行为,因此华药集团不应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次,该决定没有考虑到当时中国政府在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在维生素C产业监管和行业指导等方面所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事实上,本案中所涉及企业的定价行为完全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国际礼让”原则、“国家强制”原则以及“国家行为”原则,这些中国企业不应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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