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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26医院取消药品加成 患者自负费不超30%

2012-10-19 10:26:25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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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从2009年开始,江西省在江西省胸科医院、南昌市第九医院等4所医院先后开展取消药品加成改革试点,为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提供了经验。

  本报讯 记者17日获悉,江西省政府于9月底正式出台了《江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决定从本月起在新建县等13个县(市)启动该项试点,26所县(市)人民医院和中医院成为试点医院,试点成熟后,将向全省推广。据悉,该项试点的一个突出标志是取消药品加成,患者个人自负医药费用比例不超过30%。

  26所县级公立医院开展试点

  据悉,从2009年开始,江西省在江西省胸科医院、南昌市第九医院等4所医院先后开展取消药品加成改革试点,为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提供了经验。

  根据国务院医改办的部署,2015年要实现县级公立医院阶段性改革目标。随后,我省全力推进这项改革试点,决定从本月起,在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德安县、乐平市、芦溪县、分宜县、贵溪市、兴国县、高安市、婺源县、新干县、南城县13个县(市)的人民医院和中医院正式启动县级医院综合改革。

  试点1~2年后进行评估,修订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后,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个人自负医药费用不超30%

  这项改革试点,最大的亮点被认为在于取消药品加成,改革补偿机制。其中提出,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通过采取“一减一调一补”(即减少药品费用,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增加财政对公立医院改革的投入),使患者医药费用负担有效减轻。

  同时,取消县级医院药品加成,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试点的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收入,80%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予以补偿,并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20%由政府财政予以补偿,其中,省级、县级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

  降低药品金额占业务总收入的比重,原则上人民医院不超过40%、中医院不超过50%。通过医保政策等方式确保县级医院均次医药费用保持较低水平,个人自负费用比例不超过30%。

  此外,药物配备比例不低于基本药物目录(含省增补目录)品种数量的95%,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药品使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2015年达到50%,医保目录外的医疗费用使用金额不高于医疗费用使用总额的10%。

  提高就诊率实现大病不出县

  该项改革试点承担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提升服务能力,强化监管措施,改善医疗服务,力争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在改革试点中,我省还将建立以岗位管理、绩效考核为主要内容并体现激励导向的收入分配制度,医务人员工资收入较改革前有明显提高。在完成目标任务的基础上,通过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获得的合理收入,收支结余部分50%可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50%可用于医院事业发展。

  此外,将控制医疗费用、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以等作为主要量化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院长任免、奖惩和医院财政补助、医院总体工资水平等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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