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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暗扣”变“明扣”

2012-10-16 14:25:0139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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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国务院医改办近期可能会出台文件,将医生收取的回扣转化为医院的收入,以解决医生获取提成的问题。

  报载,国务院医改办近期将出台《关于药品流通行业改革发展意见》。《意见》目标——从政策等各方面给予药品流通企业间的并购予以支持,清除并购的政策障碍。具体措施是:将药品“暗扣”变“明扣”,即将药品分销企业给医生个人的提成,变成医院与药企之间的讨价还价,医院将这笔收入纳入本单位的绩效考核。(《经济参考报》9月17日)对此,笔者认为这项改革措施犯了常识性错误。

  首先,我们分析一下药品“暗扣”变“明扣”要解决什么问题。为的是将私下的药品“回扣”摆到桌面上,增加透明度,一是利于遏制药品购销活动中的暗箱操作,便于监管。二是利于药品经营企业的整合,改变药品流通市场的低劣化竞争局面,从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听起来似乎有些道理,但是由此产生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药品“暗扣”变“明扣”从政策层面上确认了药品“回扣”的合法性,只是由暗箱操作变成了公开讨价还价。仍不能改变医药回扣的本质。而且,一些价格低廉、利润空间小的药品,会在这种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再次消失。尤其是在“以药养医”格局尚未变的境况下,药品“明扣”无疑是医院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如果将“药品回扣”正当化合法化,会进一步助长医院的逐利冲动,药品价格会由此再一次推高。

  第二,药品“暗扣”变“明扣” 预设的前提是,集体比个人更透明。这显然只是一种理论的假想。任何时候,面对利益的诱惑,无论是个体还是集体都存在逐利冲动,管得住的只能是刚性法制,而不是道德自律。实际上,药品“明扣”在一些医院早就存在,只不过是一部分给医院,一部分留给医生,因为用药的主体是医生,而不是医院。这种操作模式以前在没有明确政策许可时,是半遮半掩,现在就可以理直气壮了。其结果药品购销将会形成明加暗的“双扣”现象。

  第三,药品“暗扣”变“明扣” 与现实政策存在冲突。卫生部颁布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索取或收受钱物,谋取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另外,现在各省都实行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采购权、定价权都在省一级政府部门,医院又如何同企业讨价还价呢?

  药价虚高的因素很多,要解决药价虚高的问题有三个关键环节:一是流通领域,由于药品从出厂到医院经历了层层关卡,截留了太多的利润,所以改革的关键是削减流通领域的层层加价。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应该采取药品专卖制度(类似于烟酒专卖模式),减少药品流通中间环节。不过这需要政府牵头和投资建立起现代物流、电子交易平台,整合药品生产、经营、使用、金融交易计算机网络模块,否则也难以实现的。改革现有药品流通体制,鼓励兼并联合,实施统一配送,减少药品批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

  二是药品作为特殊商品,不能完全由市场定价,更不能允许企业自主定价。因为企业自主定价的专利药、新药并不一定是疗效好、不良反应小的药品。说句实话,目前名优药品的认定并没有法律依据,实际上是以政府信誉(药监部门的GMP检查)作为担保,并不能说明问题(如三鹿奶粉也曾是国家免检产品)。单独定价的药品价格与普通药品价格差异显著,很多普通药品价格低于都低于企业自主定价药品。实际上,除了专利药、新药有客观标准外,其他都没有科学衡量标准。所以现有的药品定价机制必须改革,这样才有可能从源头上把药品价格降下来。

  三是医院以药补医制度必然导致药价过高,改革的关键是增加政府对医疗事业的合理投入,改革医院管理模式,降低医院的创收冲动,明确药品顺价销售政策。

  (责任编辑:黄少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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