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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地址不得变更,为了合理布局?

2012-09-25 10:50:4339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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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11年的7月,黑龙江黑河地区五大连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一个文件《关于五大连池市区内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变更注册地址的通知》。对此,不少业内专家、连锁药店负责人都表示不合理。

  新闻背景:2011年7月,黑龙江省黑河地区五大连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一个文件(《关于五大连池市区内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变更注册地址的通知》)。通知明文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经深入调研,市区药店布局已经合理。综上,今后五大连池市区内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变更注册地址。如遇房屋拆迁,房屋损坏及其他不可抗力情形,变更理由充分的,营业地址可变更迁至农村。

  药店地址无法变更连锁药店很无奈

  黑龙江省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昌文忠先生在今年5月份看到这份通知后十分犯愁。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总部在哈尔滨,已有100多家门店,最近几年开始在省内跨区发展。2010年9月份,他们在五大连池市区收购了1家门店,2011年8月份终于办妥了许可证和工商登记的企业名称以及法人等相关内容的变更手续。但位于五大连池市区青山镇中央大街新华书店一楼的这家收购更名的健康医药门店,却因为门面租赁协议即将到期,房东不再出租而面临搬迁——如果按照当地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变更注册地址的土政策,健康医药此家连锁药店要么关门,要么就得迁往农村。如果就此关门,健康医药的收购投资就会打了水漂,好不容易踩点五大连池市区的扩张计划就得泡汤;如果迁往农村,由于市场需求不足,目前来看完全不符合健康医药连锁的布点布局扩张战略。

  而五大连池市一不愿具名的连锁店负责人表示,除了其药店本身遇到这种地址无法变更的情况外,据其了解还有三家单体药店也同样遇到这种情况,而这三家单体药店只能对关闭药店或者将药店迁往农村。

  不得变更地址因为合理布局?

  五大连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何要下发这个通知?据其负责人介绍,这主要根据《药品管理法》中“合理布局”和黑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监管精神来制订的。目前,五大连池市区的药店布局已趋于饱和,而农村药店则相对较少,所以,监管部门是希望总量控制市区药店的数量,而把新增药店引向缺医少药的农村。这种主导思想和提法有没有问题呢?据当事企业反映和调查了解,目前五大连池的常住人口为37万,市属人口21万(农业人口15万),辖7乡3镇,1个街道办事处,105个行政村;其中五大连池市区(青山街道办事处)人口约5万人,市区药店不到30家,据此推算,市区药店密度约为1,667人/家(哈尔滨市区药店密度为1,000人/家);再据其2012年上半年五大连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73家药品零售企业所进行GSP认证追踪的公开报道加上其他数据来源推算(这里有些门诊或药诊店也被视为药店),五大连池市的药店数超过100家,药店密度约3,700人/家(而整个黑龙江省的药店密度约为3,000人/家,哈尔滨市的药店密度为1,900人/家)。由此可知,虽然五大连池市区的药店与乡村相比较而言,的确是多了——按照当地行政官员的说法是市区药店“布局已经合理”,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比较,这种说法的确有待进一步商榷。

  药店的合理布局该由谁决定?

  据统计,目前国内药店总数超40万家,药店的数量已经饱和,不少城市为了控制药店的合理布局,多年以前就纷纷出台限距等措施。比如北京市规定,新开办的两个药店之间必须相距350米以上;上海市规定,两个药店间半径必须相距300米以上,同时还必须满足0.7万~1万人设置1家药店的要求;天津市规定,两个药店间必须相距100米以上;太原市要求,城区、县城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间距一般为350米以上;成都市依据城镇建成区面积、人口总数、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化建设进程、地理环境等因素,参考人口流量,设置A、B、C三种区域类型进行布局和调控,规定了200米、300米、400米不同的距离;陕西西安规定两个药店之间必须相距150米以上;安徽合肥市规定两个药店距离必须相隔200米以上。后来,不少城市开始取消这些禁令,比如2010年 7月安徽合肥市取消了两个药店距离必须相隔200米以上的规定。

  对于控制药店之间的距离,不少业内人士都表示其行政干预太过明显,因为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五大连池市那位药店连锁负责人表示市食药监局出台该规定的出发点是控制药店数量引导市区药店的有序发展,事实上,食药监局仍不断地审批和通过市区的新增药店。他表示,药店的布局,什么叫合理,必须有可操作性。其他地区限距可以理解,但是对于该规定的出台,许多当地的药品零售企业都表示很无奈。

  北京嘉事堂连锁药店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周立听说这个规定后表示“这完全是行政干预,不合理。”另外,他表示如果药店在发展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会向相关部门反映,再借助联盟协会的力量,看看有没有改变的余地。而对此,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有限公司一位不愿具名的负责人表示,对五大连池市所下发的文件不了解,不方便评论,但是如果相关部门已经发了通知,那么企业也只能按规定执行了。

  专家说法:该规定不合理不合法

  郭泰鸿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   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会长

  五大连池市出台的这个规定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从合法的角度看,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同时也违反了省食药监局和当地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政策要求;从合理的角度看,由一个政府部门来认定本地区药店布局是否合理,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原则和规律。药店的合理布局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而不是政府管理的结果。只要药店没有违法违纪并符合GSP要求,主管部门就应该允许其存在。在《药品管理法》中的药店合理布局之理就是方便群众购药。在这一原则中,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合理布局是手段,方便群众购药是目的,而手段应该为目的服务。从逻辑上讲,药店越多,群众购药越方便。五大连池食药监部门出台该规定的出发点也许不错,是想控制市区药店数量,引导药店开到农村去。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市区限距只会导致市区药店的减少,而农村市场如果人数不多购买力不强,市区的药店仍然不会迁往农村,反之,如果农村消费者药品购买需求旺盛,市场大,很多药店都会主动到农村去开店。目前国内不少城市对药店合理布局这一原则陷入了一个错误的理解、错误的执行。某些城市对药店总量进行控制,还有的城市对每年的新增药店数量进行控制。这些做法,我认为是不对的,是相关部门在为自己增加自由裁量权。上个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明确:市场能够调控的,企业能够自主的,政府都应该退出管理。简直就是针对此事下的结论。

  市场需要用经济手段和方法来引导

  汪亮  上海市流通经济研究所所长   研究员

  一、政府对流通领域的规范是有一定道理的。特别是在医药流通领域,避免过度市场化的无序竞争,资源浪费,一直是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政策的目标之一。因此,关于合理布局这样一类十分敏感的问题和原则,一些特大型城市如上海、北京等,到现在也是坚持不放的。这既有国情的考量,也有国际化经验的借鉴。

  二、保证一个城市在城区规划、合理扩张的同时,引导包括药店在内的经营企业合理布局,这是政府当仁不让的职能之一。从这点来说,五大连池市相关部门的做法,是有作为的做法,也是其城市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之一。

  然而要注意的是,药品零售企业归根结底是一个经营实体,并不在公共服务的范畴(与国家主办或购买服务的社区医疗机构不同)。我们一定要处理好行政管理与市场发展之间的关系,不能让行政权力凌驾于市场之上。我们要研究什么才是合理布局,要有科学的调研和经得起推销的论证,要有规范性的文件出台。政府部门要学会用经济杠杆引导商业企业合理布点布局,不要习惯于总是用计划经济下的那一套行政手段来指挥市场。就五大连池市这个例子来看,我看完全可以尝试用税收等手段来进行调解,如在城区经营的药店是否可以税赋高些,为了鼓励到农村去看店,农村药店税赋可以少些,甚至可以给予免税的待遇。我认为学会用经济方法和手段来引导和调节市场,这也是政府部门在政策规制的过程中应该加强的地方。

  【延伸阅读】

  杭州药品零售市场的管理:宽进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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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少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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