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含有毒药材 患者状告医药公司
患者:服用药后心律失常 法院:无证据证明两者有关联,驳回其诉讼请求
赵女士从药店里买了一盒处方药,服用没多久就出现心律失常症状,被家人紧急送往医院。经过抢救,赵女士转危为安,但她却发现该药中含有一种有毒药材,服用后会产生毒性反应。赵女士以被剥夺了知情权为由,将生产该药的医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索赔。近日,锦江法院依法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患者起诉:服下处方药患者出现心律失常
今年6月,赵女士到药房购买了一盒口服药,按照说明书的要求服用。可服用第3次后,她突然心律失常,被家人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经抢救,赵女士转危为安,但对药品进行查询后发现,该药处方中含有一种毒性药材,在使用时很容易发生毒性反应。而《药品说明书》中并没有标明这种材料的含量和危害。
赵女士认为,医药公司的做法剥夺了患者和医务人员的知情权,给自己的人身安全带来损害,遂告上法院要求判决医药公司在《药品说明书》中公布完整处方药味,载明药品不良反应及安全性提示,并赔偿她的医药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药公司:药方是机密不能公布详细药味
法庭上,医药公司辩称,药品处方工艺为国家机密,他们不能在药品说明书中公布药品完整处方药味,赵女士的诉讼要求属违法。且他们已在该药品说明书中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内容书写要求》规定标注警示语:“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孕妇忌用,过敏体质及有用药过敏史的患者应慎用。”
更何况,药品属于处方药品,需要在医生开具处方才能购买使用,说明书上的内容已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此外,医院也没有开具证明,“突发心律失常”是因赵女士服用了该药品导致的。
法院判决:无证据证明心律失常与服药有关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赵女士向法院提交的购药发票、医院急诊病历,能够证明她在当天购买药品以及当晚9点到医院就诊的事实,但无法证明服用药品和她出现心律失常是因服用药品所致。
同时,国家医药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行文明确规定该药品的配方、工艺诀窍为国家绝密级项目保密,赵女士认为医药公司在《药品说明书》中没有公布完整处方药味,应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而非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
此外,根据医药公司所提交的《药品补充申请批件》看,该药品的《药品说明书》是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赵女士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该药品的《药品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法规的要求。因此,法院对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实习编辑:吴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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