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个人邮寄零散药品,应提交购买药品的发票,邮局、快递公司将对药品实行收寄验视。日前,国家邮政局、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邮政管理部门和药监部门加强合作,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寄递渠道销售假药的行为。
通知指出,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隐蔽、便捷的特点,通过网络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对广大消费者用药造成了威胁。通知要求,邮政、快递企业要严禁在知道或者通过客观证据判断出他人在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情形下,继续提供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邮政、快递企业要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特别应加强对收寄批量药品的验视。个人交寄零散药品的,应提交购买药品的发票,仔细核对后办理寄递。对长期、大量和集中交寄药品的,邮政、快递企业应要求交寄人提供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许可证及交寄人身份证明等,不能提供的,可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后寄递。
此外,根据药监部门的通报,对确有证据证明相关寄件人销售和寄递假药的,邮政部门要通知邮政、快递企业不予收寄。邮政、快递企业在收寄、投递过程中发现寄件人或者收件人的异常情况,特别是对个人寄递大批量药品的情况,要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要发挥12305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电话的作用,积极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寄递渠道销售假药的违法犯罪行为。
(责任编辑:黄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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