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确保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在省内发布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范围,绝对化夸大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参花消渴茶(生产企业:鞍山德善药业有限公司)、苦参素片(生产企业:济南明鑫制药有限公司)、古汉养生精(生产企业: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娥苓丸(生产企业:大连水产药业有限公司)4个品种违法药品广告(见附件),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一、暂停上述4个药品在湖北省行政辖区内的销售;二、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版面(文字药品广告)或相同时段(声音、电视药品广告)按照省局《关于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药品广告更正启事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发布更正启事次数不得少于2次;三、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及发布更正启事的媒体原件(电视、广播广告提供光盘)。
(实习编辑:陈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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