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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药品召回信息公开制

2007-12-14 08:01:0039健康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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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07年12月12日上午10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在例行发布会上介绍了中美签署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合作备忘录,以及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

  在谈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时,颜江瑛说,要明确进口药品召回的责任主体,《召回办法》明确了进口药品的召回责任主体和具体实施主体。

  即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与境内药品生产企业一样是药品召回的责任主体,履行相同的义务。进口药品需要在境内进行召回的,由进口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颜江瑛介绍,为了使药监部门及时掌握进口药品在国外的召回情况,便于对进口药品在境内使用的安全风险控制,召回办法明确了“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在境外实施药品召回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报告义务。

  颜江瑛指出,药品监管部门也要从这几方面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召回效果:

  药品监管部门依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及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认为企业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应当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

  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召回信息公开制度,采用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信息和药品召回的情况。

  最后,颜江瑛强调,药品召回是国际惯例,也是阻止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存在安全隐患药品的有效手段之一,确保药品召回的效果,除企业实施召回外,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也需要公众参与。

  (责任编辑:梅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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