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l 5日,在完成现场调查取证、实验室检测检验、专家论证分析等工作后,国家食品药品监局正式通报.江苏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北福尔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2008年生产的“问题人用狂犬病疫苗”,均为不合格的劣质产品,由此对两家公司罚款共计3 127万元。

  民间有言,恶有恶报,上述两家公司受到重罚,值得拍手称快。可是,事情不能一罚了之。在叫好的同时,我们不妨再进一步抛出一个问题:因罚而得的款项用到哪里最合适?毕竟3 127万元不是一个小数目。

  依照规定,这笔款项想必是先收缴国库再统一开支。但笔者以为,笼统开支不如“专款专用"。

  既然罚款来自“问题疫苗’’生产企业,不如由政府牵头,借机成立一个“疫苗伤害救助基金"(名称可另定),用于补偿“问题疫苗’’致害者。此次3 127万元罚款刚好作为首笔注入资金。

  事实上,尽管目前我国“问题疫苗"受害者数量极少,但不确保以后没有。就拿这次“问题疫苗事件’’来说,两家公司生产销售的7个批次不合格疫苗共2 1.58万人份,数量巨大,即便引发事故的概率极低,也会过多或少地产生受害者。虽然通报表明,截至目前,尚未收到问题疫苗导致的不良事件报告,但医学常识告诉我们,狂犬病的发作潜伏期长达十余年,甚至极特殊的会长达30年至40年。

  如果注射这批问题疫苗者将来一旦病情发作,责任企业又已注销,根本无法通过正常的诉讼渠道获得赔偿。因此,针对这种后续可能发生的问题,有关部门不妨考虑用成立专项救助基

  金的方式予以应对。至于救助资金的来源,罚没资金算是其一,另外还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募捐。

  此举无疑存在可取性。 ,

  首先,依照时下情况,当这样的伤害发生时,民间救助渠道难以在第一时间迅速筹集资金,政府拨款虽然可以在行政指令下迅速拨付,但有时又受制于政府预算安排。如果有专项救助基金,则可以在伤害发生的第一时间动用,及时帮助受害者获得救治。

  其次,算是借鉴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思路,监管部门对违规企业进行罚款,说到底只是一种迫不得已的行政手段,并非政府执法的终极目的,而切实保障每位公民的身体健康,才是制度之旨。为此,不如“专款专用",用罚款反补受害者,还福于民。

  再次,它能提高监管部门的执法威信。如果百姓和企业既能见到监管部门罚款,又能见到罚没款项的用途,久而久之,相信在监管者、被监管者和百姓之间,自然会形成更加彻底的信

  任。这样一来,不仅有利于监管部门进一步有效执法,也会让老百姓切身感受到政府的执法暖意。

  当然,将罚款变救助基金,难免涉及诸多法律问题,也就是说,操作此事还有很多法律难题待解。但笔者坚信事在人为,关键是否具备以患者利益为本的意识,而现有法律框架肯定不

  会阻拦民意所向。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筹建基金,务必事先详细规定缴存办法、使用办法等,以便确保基金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在此基础上,如果能做到账目“阳光化",必属锦上添花。

(实习编辑: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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