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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罗氏“用于存储试剂的试剂盒”专利侵权案

2017-11-28 19:22:4139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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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如今,罗氏已成为全球制药与诊断先驱,也是体外诊断和基于组织的肿瘤诊断的世界领导者之一。创新是罗氏不断发展的驱动力,从而实现“先患者之需而行”的使命。罗氏集团每年在研发上的投入占销售业绩的20%,2016 年在研发方面投入了 99 亿瑞士法郎。专利制度鼓励创新、保护研发成果。专利权是对我们长期投入的肯定,也是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力保障。罗氏始终重视并维护企业研发成果不受侵害,并追究任何侵权行为。

  成立自1896年,罗氏逐步发展为全球领先的医疗企业,专注于研发药品和诊断技术以延长患者生命,改善患者的生活质量。

  如今,罗氏已成为全球制药与诊断先驱,也是体外诊断和基于组织的肿瘤诊断的世界领导者之一。创新是罗氏不断发展的驱动力,从而实现“先患者之需而行”的使命。罗氏集团每年在研发上的投入占销售业绩的20%,2016 年在研发方面投入了 99 亿瑞士法郎。专利制度鼓励创新、保护研发成果。专利权是对我们长期投入的肯定,也是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力保障。罗氏始终重视并维护企业研发成果不受侵害,并追究任何侵权行为。

  罗氏为中国市场提供诊断设备和试剂,cobas是我们的商标之一。为了保护我们的业务不受知识产权侵权的侵害,罗氏为其创新产品在中国申请专利,并得到了相关专利权。

  近年,作为“用于存储试剂的试剂盒”(专利号:ZL 201010238986.8)专利的拥有者,罗氏发现广州科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方公司)、上海旭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驰公司)和玉环县康佳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佳公司)对上述专利存在侵权行为,包括:

  康佳公司生产了罗氏拥有专利的试剂盒,并将其销售给科方公司。科方公司生产,并将试剂存储于被侵权的试剂盒后供应给旭驰公司,最终将被侵权试剂盒销售给实验室并用于罗氏的诊断设备,从而导致与罗氏销售的专利试剂盒产品产生竞争。

  罗氏(F. Hoffmann-La Roche Ltd)于2016年10月25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述三家公司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2017年8月18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做出最终判决((2016)沪73民初835号):

  判决一旦生效,科方公司、旭驰公司和康佳公司应立即停止对罗氏“用于存储试剂的试剂盒”的专利侵害;

  康佳公司赔偿罗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0元,科方公司对其中的人民币10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罗氏作为“用于存储试剂的试剂盒”专利的专利权人,支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该项判决,这一判决结果更坚定了罗氏对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信心。同时,我们认为这项判决积极推动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升级,也是鼓励创新的又一进展。

  罗氏是体外诊断行业的技术先驱,首创了多项体外诊断领域的突破性技术,未来我们也将继续投入研发,创造更多服务医生、造福患者的先进科技产品。同时,我们也将一如既往地对专利侵权行为“零容忍”,坚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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