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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哪些药品的差错事故发生率最高?

2016-12-29 14:18:56化工化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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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用药的“五正确原则”是指:正确的时间、正确的剂量、正确的药物、正确的给药途径和正确的患者。凡不符合以上原则,都会出现用药差错事故。用药差错可发生在医生开具处方(不合理用药,书写错误)、药师配方发药(审方、取药、写用法、告知患者)、护理人员给药(如溶剂、浓度、给药途径、给药速度)等环节。差错事故高频药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用药的“五正确原则”是指:正确的时间、正确的剂量、正确的药物、正确的给药途径和正确的患者。凡不符合以上原则,都会出现用药差错事故。用药差错可发生在医生开具处方(不合理用药,书写错误)、药师配方发药(审方、取药、写用法、告知患者)、护理人员给药(如溶剂、浓度、给药途径、给药速度)等环节。差错事故高频药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氯化钾注射液 氯化钾注射液临床使用率较高,其包装与0.9%氯化钠注射液、10%葡萄糖酸钙注射液、10%硫酸镁注射液等均为10ml玻璃安瓿装无色溶液,包装相似,若用10%氯化钾注射液直接静脉注射可立即致人死亡,死者的心脏停止于舒张期。正确用法是将10%氯化钾注射液加入到5%葡萄糖注射液中静脉滴注,每500~1000ml中最多加入15~20ml;静脉滴注时速度宜慢,否则不仅引起局部剧痛,还可导致心脏停搏;静脉滴注过量可出现疲乏、肌张力减低、反射消失、周围循环衰竭、心率减慢甚至心脏停搏。

  (2)化疗药物 主要是给药剂量和给药途径问题。化疗药物在杀伤肿瘤细胞的同时,会对人体正常组织和细胞产生损害,引起骨髓抑制、免疫力降低、毛发脱落等不良反应。化疗药物的给药剂量和给药途径因药物不同、肿瘤种类不同、患者情况不同而异。应选择合适的给药途径,严格掌握鞘内给药的适应证,对于神经毒性大的药物如长春新碱等严禁鞘内给药,以免造成神经损伤,引起截瘫或瘫痪。化疗药物应严格掌握给药剂量,根据患者体表面积计算给药剂量。

  (3)治疗窗狭窄药物 如地高辛、氨茶碱、华法林等。地高辛有效药物浓度为1.0ng/ml,血药浓度超过2.0~2.5ng/ml即出现毒性反应;强心苷剂量应按标准体重计算,因为脂肪组织不摄取强心苷;推荐剂量只是平均剂量,必须按照患者需要调整每次剂量,必要时监测血药浓度。肾功能不全、老年及虚弱者在常用剂量及血药浓度时就可有中毒反应,婴幼儿尤其是早产儿和发育不全儿,要在血药浓度监测及心电监测下调整剂量。

  (4)用法多样的药物 如激素类药物、甲氨蝶呤等,用于不同的疾病,其用法不同,用量也有很大区别。如地塞米松,可口服,肌内注射,腱鞘内注射或关节腔、软组织的损伤部位内注射、局部皮内注射,鼻腔、喉头、气管、中耳腔、耳管注入,静脉注射,用量范围0.2~20mg。给药途径选择不当或剂量错误均可引起不良后果。

  (5)交叉过敏的药物 包括半合成青霉素、头孢菌素类、磺胺母核药物。皮试药物是差错事故高发领域,皮试必须按说明书执行,高危品种首次用药观察30min,备齐抢救物品。应用青霉素类药物前需详细询问药物过敏史并进行青霉素皮肤试验,皮试呈阳性反应者禁用。对一种青霉素过敏者可能对其他青霉素类药物、青霉胺过敏,有青霉素类药物过敏史者禁用。同样,应用阿莫西林/克拉维酸、替卡西林/克拉维酸、氨苄西林/舒巴坦和哌拉西林/他唑巴坦等青霉素类复合制剂前也必须详细询问药物过敏史并进行青霉素皮肤试验,对以上复合制剂中任一成分有过敏史者禁用。头孢菌素类抗生素禁用于对任何一种头孢菌素类抗生素有过敏史及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史的患者,有青霉素类、其他β-内酰胺类及其他药物过敏史的患者,有明确应用指征时应谨慎使用本类药物。在用药过程中一旦发生过敏反应,必须立即停药。如发生过敏性休克,需立即就地抢救,给予肾上腺素等药物解救。

  (6)复杂相互作用的药物 如华法林、环孢素、抗癫痫药物等。华法林用于抗凝治疗,治疗窗较窄,需定期监测出凝血时间,同时,该药的抗凝作用受很多药物影响,联合用药中需及时调整给药剂量,以防药理作用过强而出血,或药理作用降低而致血栓或抗凝无效。增强本品抗凝作用的药物有阿司匹林、水杨酸钠、胰高血糖素、奎尼丁、吲哚美辛、保泰松、奎宁、利尿酸、甲磺丁脲、甲硝唑、别嘌呤醇、红霉素、氯霉素、某些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头孢菌素类抗生素、西咪替丁、氯贝丁酯、左旋甲状腺素、对乙酰氨基酚等。降低本品抗凝作用的药物有苯妥英钠、巴比妥类、口服避孕药、雌激素、考来烯胺、利福平、维生素K、氯噻酮、螺内酯、肾上腺皮质激素等。不能与本品合用的药物有盐酸肾上腺素、阿米卡星、维生素B12、间羟胺、缩宫素、盐酸氯丙嗪、盐酸万古霉素等。本品与水合氯醛合用,其药效和毒性均增强,应减量慎用。维生素K的吸收障碍或合成下降也影响本品的抗凝作用。

  (7)儿童禁止使用药物 包括四环素类、氟喹诺酮类,不仅包括其注射剂、口服剂,也包括外用制剂。

  (8)孕妇禁止使用药物 包括维A 酸类、甲硝唑等。维A 酸具有致畸作用,不仅孕妇禁用,育龄妇女及其配偶在口服本品期间及服药前3个月及服药后1年内应严格避孕,育龄妇女服药前、停药后应做妊娠试验。

  本文摘自化工化学出版社出版,戴德银、黄茂涛、张德云主编的《常见病用药及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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