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辽宁省卫计委官网发布《关于发布辽宁省2016年第2号药品短缺预警预报的通知》(下称《通知》)。
39医药君了解到,10月9日起,辽宁省卫生计生委按照程序对核查过程中确认为供应不足、不及时的36个中标药品开展了进一步调查。在对相关21家生产企业书面说明情况的基础上,对涉嫌通过控销违规涨价的11家生产企业进行了约谈,其中就包括国药集团容生制药有限公司以及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公司等5家药企。
经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对于已承诺按照中标价及时、足额供货的生产企业,不予处罚;对于不能按中标价及时、足额供货的国药集团容生制药有限公司、天津药业集团新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上海运佳黄浦制药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等5家生产企业给予警告,如果再次发生违规擅自涨价或通过控销手段不及时、足额供货的行为,经查实后将纳入辽宁省医药购销诚信不良记录。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指出,经过约谈后仍有部分企业坚持不能按中标价供货。也就是说这些坚持不按照中标价供货的药企或将被纳入辽宁省医药购销诚信不良记录。
此前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官网发布《辽宁省以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为突破口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一文,该文对辽宁经验进行了充分肯定。打击恶意控销、涨价断货成为主要手段!
那么,辽宁的模式是怎么样的?
据了解,辽宁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政府采购中心,依托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研发、设计了辽宁省短缺药品监测预警系统,5月份正式上线运行。
根据短缺药品的供应情况,将其分成三类:一类短缺药品是指连续6个月及以上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二类短缺药品是指连续3个月及以上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三类短缺药品是指连续1个月及以上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
与此同时,辽宁卫计委表示,对于医院回款不及时的行为,药企可以维权。
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须按中标价格或与医疗机构议定的价格及时、足额供货。
如发生擅自涨价或通过控销手段不能及时、足额供货的,一经查实,将纳入辽宁省医药购销诚信不良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对于医疗机构药款结算不及时的行为,药品生产(经营)可通过正当手段维权,但不得采取药品断供措施,否则将同样视作违约;要求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过程中要及时结算药款,因拖欠药款导致药品无法采购的情况,不能视为药品短缺。
对于药款结算不及时,影响药品正常供应的,将追究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同样纳入辽宁省医药购销诚信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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