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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重点药品价格备案制出台 涨价过快将直接影响招标!

2016-07-18 08:52:1539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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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根据《行为规则》显示,药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兼职价格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含税出厂(口岸)价格、批发价格、购进价格、零售价格等相关数据,及时反馈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和改进建议,主动提供价格涨幅较大、波动频繁的药品价格动态信息。

  江苏省物价局正式发布《江苏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行为规则》,从8月10日起实施。根据规则要求,我省将对重要常规药品及价格异常波动药品实施价格备案,涨价过快的经营者将被约谈,此举在全国尚属首创。

  根据《行为规则》显示,药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兼职价格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含税出厂(口岸)价格、批发价格、购进价格、零售价格等相关数据,及时反馈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和改进建议,主动提供价格涨幅较大、波动频繁的药品价格动态信息。

  与此同时,药品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如实提供所需资料。药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药品、搭售药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四)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储存数量或者储存周期,大量囤积,导致市场供货紧张、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五)虚构原价、虚假标价、虚假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

  (六)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价格公示制度;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据江苏省物价局医药价格处处长吴爱琴介绍,此次制定的规则还建立了药品价格改革评估机制。重点对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价格竞争不充分高价药品、临床易滥用药品、价格明显偏高或低于同类药品成本的药品、同类药品与国际价格及不同地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药品进行价格评估,适时向社会发布药品价格评估报告。

  “对于涨价过快,或是不进行价格备案的药品经营者,我们将采取函告、约谈、公告等方式提醒告诫,”吴爱琴表示,对于这类不守规则的经营者,将通过建立与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支付信息联合惩戒机制进行约束。

  此次江苏省还对五大类药品建立了分类管理机制,包括集中采购(谈判)药品、低价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创新专利药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

  目前,江苏省新一轮药品集中招标已经开始,目前妇儿急救药和低价药已开始挂网,更大规模的集中招标即将展开,这也是6年来全省药品价格的一次大规模变动,药品价格改革的影响将在此轮招标后集中表现出来,此时发布药品价格行为规则,也将规范企业在新一轮药品集中招标中的价格行为。”

  《规则行为》还对生产经营者定价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比如对于相同通用名称下不同剂型、规格、包装的药品要保持合理比价,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药品价格水平相对稳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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