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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用空心胶囊专项检查又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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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药用空心胶囊生产企业:是否从合法渠道购进药用明胶;供应商的资质是否齐全、有效;药用明胶的采购量与空心胶囊的产量是否平衡;药用空心胶囊生产企业是否依法对购进的药用明胶进行全项检验合格后投入生产,是否对所生产的药用空心胶囊进行全项检验合格后出厂销售。

  2016年06月20日,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胶囊剂产品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6〕86号 ),今日,江西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开展生产使用药用空心胶囊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即日起至7月15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以进一步加强该省药用空心胶囊和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严防不合格的明胶和空心胶囊流入药品生产企业。比对两份通知,重点检查由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食品生产企业变成了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难道是江西省无胶囊剂食品(含保健食品)企业?

  通知详情如下: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生产使用药用空心胶囊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赣食药监药化生产〔2016〕64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樟树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直管试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药用空心胶囊和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严防不合格的明胶和空心胶囊流入药品生产企业,省局决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1.药用空心胶囊生产企业:是否从合法渠道购进药用明胶;供应商的资质是否齐全、有效;药用明胶的采购量与空心胶囊的产量是否平衡;药用空心胶囊生产企业是否依法对购进的药用明胶进行全项检验合格后投入生产,是否对所生产的药用空心胶囊进行全项检验合格后出厂销售。

  2.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是否从合法渠道购进药用明胶和药用空心胶囊;是否进行了供应商审计;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是否依法对购进的药用明胶和药用空心胶囊进行批批全项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特别是铬的含量是否超标。

  二、检查时间

  专项检查时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

  三、有关要求

  1、各设区市局(樟树市局)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药用空心胶囊和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和深入的排查,监督企业严格执行药用空心胶囊和胶囊剂药品生产的相关规定。市局对药用空心胶囊生产企业库存明胶原料每批抽样、库存空心胶囊随机抽3批样送市所进行全项检验;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胶囊剂视检查情况抽检。

  2、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单位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发现的跨地区性的案件线索和查处的重大案件,应及时报告省局。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请各单位于2016年7月20日前,将本次专项检查情况总结书面报省局药化生产处。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0日

  以下来源:CFDA

  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胶囊剂产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食药监办药化监〔2016〕86号       2016年06月20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胶囊剂产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胶囊剂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胶囊剂产品质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企业要进一步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供应商审计和质量评估,落实主体责任。药用明胶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国药典规定的工艺生产,产品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严禁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药用明胶,严禁用工业明胶假冒药用明胶。

  药用胶囊生产企业必须从具有药用明胶生产资质的企业采购药用明胶,其生产的空心胶囊只能销售给有合法资质的药品、食品(含保健食品,下同)生产企业和有制剂配制资质的医疗机构。

  胶囊剂药品、食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用胶囊批准文号的企业采购产品。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对购进的每批药用明胶、药用胶囊进行全项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食品每批产品出厂销售前要进行全项检验并应符合标准规定。产品放行前,所有生产和检验记录均应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查,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放行出厂。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和抽验力度。对辖区内非法生产行为线索加强排查,进一步宣传发动群众举报,做到有举必查。落实举报奖励政策,对于举报发现重大案件线索并查实的,一律按上限奖励举报人。加强对相关企业和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严格执行相关法规规范和规定。凡是检查发现原辅料从非法渠道购进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投入使用的,一律立案调查,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配合案件查处严格控制风险。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与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犯罪行为。在食药案件查处工作时要牢固树立风险管控理念,凡是发现产品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要迅速开展调查,第一时间查清和控制违法产品的流向,防止违法产品对公众造成伤害或者伤害扩大。发现假冒食品药品流入销售和使用单位的,要第一时间通知地方监管部门对涉案产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同时要严厉追究涉案产品购入者的责任。发现重大案件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监管工作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案件侦破工作,并加强工作中的沟通配合和信息共享。在案件侦结移交起诉后,需要信息披露或报道的,要经同级食药部门、公安机关审核确认涉案产品流向已查清,风险和危害已控制,报上级机关批准后方可对外披露信息。

  三、落实监管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落实“四有两责”要求,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加强监管机构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保证监管能力与地方产业发展水平和监管需求相适应,提高对假冒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和处置能力。

  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采取网格化管理措施,加强对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问题。严厉打击制售假冒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制售假冒食品药品问题突出的地方,当地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调动执法部门和基层群众力量,开展对地域、人员、闲置房屋、用电、物流、网络等方面的排查,及时发现和查处生产销售假冒食品药品的黑窝点,严惩犯罪分子,深挖购销渠道和流向,彻底打掉制售假冒食品药品的犯罪链条。

  强化执纪问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制售假冒食品药品违法行为长期没有发现的,或发现后打击不力的;对举报线索不认真调查核实,查处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监管机构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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