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内蒙古科尔沁药业有限公司透骨灵橡胶膏未按照《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批件》所附的“改进意见与有关要求”开展相关研究工作,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57号)第七条第六款的规定,终止其透骨灵橡胶膏中药品种保护。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内蒙古科尔沁药业有限公司透骨灵橡胶膏不再按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管理,不得冠以“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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