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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医改办表态不支持二次议价

2013-11-28 09:25:03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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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二次议价意味招标后药品价格需再遭一轮“降价”。近日,国务院医改办对基本药物招标中存在的二次议价现象做出不支持的表态。

  近日,国务院医改办对基本药物招标中存在的二次议价现象做出不支持的表态。在《关于全国基层医改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工作的通报》中,国务院医改办在存在的问题中称,个别地区还存在“二次议价”等现象。

  所谓的二次议价指的是医疗机构在实际采购时,在升级招标确定的价格技术上,与供应商“二次谈判”,并通过“二次议价”来压低实际采购价格。

  二次议价意味招标后药品价格需再遭一轮“降价”,故药企对此一直颇有微词。今年两会期间,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此表达过不同意见,科伦药业董事长刘革新就建议谨慎启动二次议价试点,以免伤害民族工业。他认为这将使民族工业进入不合理的竞价局面,压缩药企现在已经微博的利润。

  虽然颇有争议,今年仍有不少省市推出二次议价试点。据《沈阳日报》近日报道,辽宁省拟尝试进行药品二次议价,通过医院二次议价挤出药价的水分,以此作为解决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有效手段。

  不过,业内人士认为医改办的表态或难阻止二次议价的实施。

  中国药学会医药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宋瑞霖对记者表示,药品招标的主体是招标办,他们并不负责采购,医院才是采购的主体,药品要进入医院,二次议价很难避免,医院二次议价后定的价格才是企业能够实际交易的价格,在招标办不是购买方的情况下,很难避免二次议价。

  国务院医改办在通报中还称,部分地区基本药物招标中标价格偏高、供应配送汇款不及时等也是存在问题之一。

  此外,国务院医改办还督促北京、天津、河北、山西等地加快进度,尽快出台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的事实方案。此文件要求,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对经多次采购、价格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对独家品种试行统一定价,也可探索以省(区、市)为单位,直接与生产企业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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