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介绍,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主体主要是零售药店、保健品销售店。
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4种情形:名称与药品名称相似或相同;包装与药品包装相似,如保健品“新达克宁”不仅仿冒药品“达克宁”名称,而且包装外观也与“达克宁”极为相似;在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上宣称具有主治或药用疗效,随意添加药物成分,如保健品“666皮炎平”在产品外包装上明确标示含有“复方醋酸地塞米松”。
(实习编辑:郑喜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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