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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过期药品回收须建立长效机制

2009-05-21 12:19:0039健康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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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过期药品按劣药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授权没有权利进行回收、销售、处理,否则属于违法。但迄今为止,国家还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范公民处理家庭过期药的行为,对于药企进行回收的新模式,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界定。

  “法律的缺口直接导致了各地药监部门不同的认识和态度。”方广宏认为,这也是回收过程中碰到的“最大的”困难——“销毁就是很典型的例子”。方解释说,按照规定,药品销毁应该有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并监督销毁,但费用该怎么出,谁来出都是问题。“拉到偏远山区的原始销毁形式早已经不允许了,必须作无害化处理,沿海地区的要求尤其严格。但是越来越高的成本怎么负担?这些都没有规定。”

  “对于过期药品的回收,目前还没有什么政策支持,也没有什么长期的回收机制。”复旦大学药学院分团委书记郁颖佳说。

  食药监管局有关人士也认为,在现行的药品管理法中只规定了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企业与机构不得使用过期药品,却并没有规范公民处理家庭废弃药品的行为,也没有赋予药店和生产企业回收过期药品的责任。在销毁假劣、过期药品方面,也没有划拨专项资金。由此便产生了一系列矛盾和争议。

  “药品不是普通的商品,它的流通关乎百姓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而药品回收涉及药品的二次流通,对百姓的用药安全和健康影响更大。因此,对于药品回收,必须有严格的法律加以规范。”这是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听到业内人士说得最多的话。

  专家建议,完善药品管理法相关内容,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应建立过期药品回收长效机制;对于过期药品回收产生的费用,可采取政府补贴方式,推动药品回收向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实习编辑:林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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