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医疗产业链里,有两个交易关系:一个是医院与药企之间的交易关系,这种交易关系发生在整个医疗产业内部;另一个是医院与患者之间的交易,这种交易发生在医疗产业外部。两种交易关系所涉及的利益分配机制错综复杂:虽然医疗服务过程仅涉及到医院和患者两个主体,但其最终利益在医院、药企和患者三者之间分配。

  药企的价值和医院的服务价值,最终须通过医院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来实现。这样,药企和医院在交易过程中,为各自利益最大化,不可避免地走向合作共谋,而这必然损害患者利益。理论上,药企和医院之间的交易可以通过最终使用者———患者的监督和控制来加以解决。但问题是,医疗服务体系价值实现所特有的技术专用性,决定了医院和患者之间存在天然的信息不对称,患者很难对药企和医院之间的交易行为施加有效的监控。

  患者无法有效监控,药企和医院因利益最大化而合作共谋,这种条件下,药品在价格决定机制上就不可避免地扭曲,并最终损害患者权益。一种药品在不同的企业之间,定价相差数倍的现象,是这种定价机制扭曲的突出表现。因此,如何设计药品定价机制,如何纠正因约束机制缺乏而造成的扭曲的交易关系,并建立一种长效的外部补偿和制约机制,是问题的核心所在。

  因此,药品定价机制的建设必须以利益分割为基础,以技术性监管为动力。必须加强医疗服务过程的标准化努力,通过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措施强化对医疗服务人员的行为约束;其次是增强患者的选择性;最后,社会要在解决信息不对称方面发挥特殊作用,通过提供信息和救助以增强患者个体的认知能力。

 (实习编辑:郑一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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